摩托车的定义
联邦高速公路管理局的“高速公路统计报告指南”对摩托车的定义最近进行了修订和扩展。
摩托车实际上有两种定义。
首先是NHTSA在FMVSS 49 CFR 571.3中的定义,然后是报告指南中的定义。
新的报告定义旨在使FARS事故报告统计数据更加准确。
一些骑摩托车的人可能没有意识到摩托车的官方定义。或者两个,取决于你怎么数!
最近,为了报告事故数据的目的,这个定义被修改了,我想webBikeWorld的读者可能会对一个总结感兴趣。
新定义于2011年7月27日正式发布。
做出这些改变有几个原因,包括摩托车手和摩托车相关团体的要求。
背景
你可能会问,为什么美国政府要参与定义摩托车?
原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确保各国在报告事故数据时使用标准定义。
标准是好的,正如过去在各种webBikeWorld文章中多次提到的那样。
标准定义、质量标准、制造标准、测量标准等等都是现代生活所必需的。
在这种情况下,像摩托车定义这样简单的东西是需要的,因为信不信由你,美国的一些州对描述摩托车有不同的定义。
因此,当事故数据报告给FHWA(联邦高速公路管理局)进入国家统计数据库时,并不总是具有可比性。
该信息存储在病死率分析报告系统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的数据,然后在网上供公众分析。
因此,正如FHWA所言,“由FHWA收集和公布的摩托车注册数据必须准确、全面和及时。”
公路统计报告指南
在过去的10年里,新类型的两轮和三轮车辆被开发出来,这些车辆现在已经上路,而在摩托车的基本定义刚被创造出来的时候还没有。
随着时间的推移,并不是所有的州都使用相同的定义,所以一些重要的数据没有报告。
例如,各州对摩托车、小型摩托车或助动车(或机动自行车)有不同的定义,使用的特征包括最高速度能力、发动机排量、马力、车轮大小、外壳和其他特征。
现在你可能还记得2010年和2009年的报道,在连续11年增加之后,骑摩托车的人的死亡人数首次下降。但从1997年(2116人)到2008年(5312人),报告的死亡人数与记录的摩托车拥有率并不成正比。
这在摩托车界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在由NHTSA和FHWA主办的2007年摩托车旅行研讨会上,各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摩托车安全组织参加了会议,会议决定制定“指南”以“收集准确的摩托车登记和摩托车行驶里程数据”。
这包括用于收集登记数据和车辆行驶里程的方法。
私营和公营部门的摩托车安全专家得出结论,需要更好的数据报告,以帮助研究摩托车安全问题。
其中一些原因在官方的联邦公报中有描述,题为“《公路统计报告指南》对摩托车(两轮和三轮车辆)的重新分类,该规则于2011年4月28日发布,也代表了2011年7月27日生效的最终规则。
出于这种考虑,他们决定首先修订摩托车的标准定义,这将有助于为FARS提供更好的数据。
其目的是“细化摩托车和相关的两轮和三轮车辆的定义,以便更好地区分摩托车、助力车和摩托车”。
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定义;它为各州提供了用于“收集准确的摩托车登记和摩托车行驶里程数据”的指导方针。
所有这些资料均载于上述联邦登记册公告(“《公路统计报告指南》对摩托车(两轮和三轮车辆)的重新分类)于2011年4月28日出版,并于90天后,即2011年7月27日定稿。
NHTSA对摩托车的定义
在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中,摩托车的定义涵盖了两类。
(注:参见49 CFR 571.3定义;看到49 CFR 571索引主页,包括FMVSS 218摩托车头盔“DOT”标准)。
定义非常简单和直接,包括:
- “摩托车”(“两轮和三轮……挎斗不被视为独立的车辆——摩托车和挎斗被报告为一个单元”)和
- “摩托车和踏板车”(包括在要求注册的州的轻便摩托车)。
的定义是:
”摩托车是指一种机动车辆,有一个供骑车人使用的座位或鞍座,设计成在不超过三个与地面接触的轮子上行驶。摩托车驱动的自行车是指一个电机产生5匹或更少马力的摩托车。”
摩托车的扩展定义
为FARS报告指南而开发的扩展定义(与NHTSA协调)现在提供了更多细节,涵盖了更多类型的两轮和三轮车辆。
其中包括“带围栏的摩托车”和“获得高速公路使用许可的个性化交通工具”。
这将有望提高来自美国的报告的准确性。然而,缺点是以前的数据可能无法与新的定义直接比较,据我所知,不会试图将数据规范化。
摩托车:
- 两个或三个与地面接触的轮子(不包括适用于摩托车牵引的拖车)。
- 座位:司机和乘客的座位或马鞍
- 轮辋直径10英寸或更多。
- 不要包括司机或乘客的围栏。
- 挎斗和拖车不被视为独立的车辆——摩托车和挎斗或拖车被报告为一个单元。
摩托车附件:
- 两个或三个与地面接触的轮子(不包括适用于摩托车牵引的拖车)。
- 司机和乘客的座位或马鞍(并排或并排)
- 轮辋直径10英寸。
- 包括司机或乘客的围栏
- 挎斗和拖车不被视为独立的车辆——摩托车和挎斗或拖车被报告为一个单元。
轻便摩托车或摩托车:
- 两个轮子与地面接触。
- 司机和乘客的座位或马鞍(如果有的话)。
- 转向手柄杆。
- 不要包括司机或乘客的围栏。
- 刹车马力不超过2马力。
持牌可在公路上使用的个性化交通工具:
- 两个轮子与地面接触。
- 有一个平台或甲板供站立操作员使用。
- 转向手柄杆。
- 不要包括司机或乘客的围栏。
- 刹车马力不超过2马力。
- 有一个直接驱动能量传输从发动机到驱动轮(没有传输)。
摩托车的其他定义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将摩托车定义为“任何有座椅或鞍座供驾驶员使用的机动车辆,设计成靠不超过三个与地面接触的轮子行驶”。
其定义包括“大型摩托车、摩托车驱动的自行车、限速摩托车驱动的自行车、助力车、摩托车或摩托车辅助自行车”。
注意,在2010年3月23日发布的第一个公告后,收到了96条评论,并于2010年6月24日关闭。
一些评论者(包括州、摩托车俱乐部、组织和其他)希望将“柄条”作为定义的一部分,而另一些人则不这么认为。
最后的通知有点令人困惑,因为它指出定义中的“句柄条”要求将被删除,但显然没有。
结论
一点秘密,当然,也没什么好担心的,但现在你知道了!
希望这将有助于提高FARS事故报告系统的准确性。
仔细研究这些数据是了解摩托车事故原因的关键,也有希望使街道成为摩托车骑手更安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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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意见及反馈
看到提交意见的详情.
从“核磁共振”(2011年8月):“如何定义四次循环?马鞍,检查。句柄栏,检查…不符合定义,....它是一辆汽车吗?
可以肯定的是,其中许多不是用于道路使用的,然而,Quads上的事故报告是如何被捕获的呢?我认为这很重要,不能遗漏任何想法?”
编辑回复:好问题!如果它有四个轮子,它就不是摩托车。全地形车不是为在公共道路上使用而设计的,因此它们不在NHTSA/FHWA定义的范围内。
我相信亚视事故是跟踪的事故和数据是由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汇编。有一个完全独立的网站专门提供亚视的信息叫做ATVSafety.gov.
该网站列出了1985年至2009年(2009年是可获得数据的最新年份)与亚视相关的死亡和受伤报告。2009年,共有376人因使用亚视车而死亡,131,900人受伤。
虽然这是一个巨大的数字,但与高峰年份2006年的833例死亡报告和2007年的150900例受伤报告相比,已经有所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