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法律耳塞

加州法律耳塞

更新:加州最近通过了一项法案(2004届的sb315)修改车辆法规第27400条.修订后的法律将于2004年1月1日生效,将允许摩托车手使用泡沫耳塞,即“非定制”耳塞。感谢加州参议员黛布拉·鲍恩(雷东多海滩民主党)给…发电子邮件表示感谢(电子邮件保护))和美国骑摩托车协会感谢他们为修改法律所做的努力!

加利福尼亚州于1986年1月通过了一项法律(车辆代码-参见第27400条),显然禁止摩托车手使用非处方耳塞,但允许他们使用“定制耳塞或模具”。就我个人而言,我将“定制耳塞”理解为任何非处方药耳塞,因为它们必须卷起,然后“定制”安装到每只耳朵上。

最近,有报道称,加州的警察正在给那些戴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耳塞的摩托车手开罚单。这显然是荒谬的,我希望这项法律能受到挑战并尽快改变。

与此同时,以下是加州的规定:

27400.任何驾驶机动车辆或单车的人,不得在两只耳朵上戴上耳机罩或戴上耳塞。本条的禁止不适用于下列任何事项:

(a)操作第165条定义的经批准的应急车辆的人员。

(b)从事操作特殊建筑设备或用于维修公路的设备的任何人。

(c)任何戴着安全耳机或安全耳塞操作垃圾收集设备的人。

(d)任何佩戴个人听力保护装置的人,其形式为定制耳塞或模具,旨在降低有害噪音水平。定制插头或模具的设计方式应不抑制佩戴者听到紧急车辆发出的警报器或喇叭或其他机动车辆发出的喇叭的能力。

(e)任何使用辅助重听的假体装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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